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 )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