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及常熟市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