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