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转制企业的减免税审批仍按照闽地税政二(1997)39号文件规定,实行一年一次半年预审,年度审批的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