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方法规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a:1:{s:18:"domain_richtext_99";s:9283:"

京财预〔2013278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国家金库北京各代理支库: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383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12417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见附件2)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报请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中央与北京市、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铁道部集中缴纳、按比例分配我市的铁路运输企业地方级收入,以及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按比例分配我市的地方级收入全部为市本级收入,区县不参与分享,上解中央基数全部由市本级财力负担;其他跨省合资铁路的地方级收入,由市与相关区县按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执行(见附件3)。
   
二、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收入由北京西站地区税务部门负责征管,缴入国家金库北京市西客站支库。
   
三、财政、国税、地税和国库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通知》、《补充通知》及本市相关规定,共同做好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调整后的各项工作,确保财政收入平稳运行。
    
   
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383号)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12417号)
          3.
跨省合资铁路地方级收入分配比例情况表

         
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3
34

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383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12〕417号)

3.跨省合资铁路地方级收入分配比例情况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