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8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规定的征管范围,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精神,认真做好2001年度地方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和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
二、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培训工作,及时准确地将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传达给纳税人,并指导纳税人做好年终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
三、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发放、回收、审核和检查工作。对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纳税人,其申报期可延长至2002年4月底止。
四、纳税申报期满后,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五、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和区局直属征收分局务必于2002年3月20日前书面上报本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布置、宣传辅导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等情况。2002年5月30日前将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报表、数据软盘和汇算清缴工作书面总结材料上报区局。
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报表(包括9张附表),仍按《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桂税发[1994]280号)和《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具体口径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5]257号)的格式及有关要求统计编报。
六、有关汇算清缴工作情况统计表按本(通知)所附表格及时间要求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
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2001年11月28日 国税函[2001]8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请示国务院同意,最近,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中及实施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所得税征管范围。为保证所得税共享体制改革和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和汇算清缴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既定的征管范围和职责分工,做好年终申报和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总结和征管质量的检验,各级税务机关对此应高度重视,按照各自的征管范围和职责分工,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和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要继续按照“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检查”的指导思想推进汇算清缴新模式,将工作重点转移到企业申报前的辅导和申报后的检查方面。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将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及时准确地传达给纳税人,指导纳税人做好年终申报工作,强化纳税人自行中报的法律责任。另-方面要加强对纳税申报表的审核、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涉嫌偷税的线索,要及时移送稽查部门。
二、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加强税基管理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要切实落实好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对国家制定的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如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等,要及时贯彻落实到位;对所得税税基要加强管理,规定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各项事宜,如财产损失、亏损弥补等税前扣除项目,要按规定及时完成审核审批手续,不得影响纳税人的年终申报;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需在2001年度扣除或摊销的费用支出,要按规定给予扣除和摊销。
三、认真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加强依法治税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新的税收征管法的贯彻实施,严格执法程序,加强依法治税工作。要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既不得漏征,更不得虚征、多征。对于核定征税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新的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放宽核定征税企业的标准、扩大核定征税企业的范围,对符合查账征税条件的企业,要坚决实行查账征收。要及时组织所得税款入库,严禁人为混库行为。发现混库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