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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符合《通知》第二条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