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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销售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销售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9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销售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