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3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二00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