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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工会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复函》(桂地税函发[1996]148号)中的优惠政策,到2000年底已执行期满。为了支持我区工会职工技协事业的发展,使职工技协活动紧紧围绕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更好地发挥职工技协优势,促进我区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经研究,对我区的工会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收入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会职工技协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项目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经市、县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在2005年底以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50万元的部分和非技术性收入所得,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县及县以上工会职工技协按全国总工会技发[1993]13号文规定收取的团体会费,在2005年底以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各级工会职工技协组织开展的有偿技术服务收入,应单独核算,不得把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业务收入和非技术性服务收入转作职工技协收入。凡弄虚作假,不单独核算或收入划分不清楚的,不能列为工会技协技术性服务收入,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