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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
发文文号:新地税二字[2001]58号 颁布日期:2001-04-04
颁布单位: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地区:新疆 时效性:有效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社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