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1]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解决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2000年度管理费不足的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年度定额审批、比例控制的管理办法,在不超过规定比例内,凡需补提管理费的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请于四月底以前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