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捐赠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国税函[2001]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一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