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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四大农垦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四大农垦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4号)转发给你们,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仍继续按自治区国税局新国税办[2000]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