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四大农垦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4号)转发给你们,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仍继续按自治区国税局新国税办[2000]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