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1999]9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0]98号)等文件中有关要求,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