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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规定,为适应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和改革的需要,现将总局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填报说明印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必须报送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各单位征收所在接收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仍使用现申报程序。

    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申报项目内容上变化较大,逻辑关系较为复杂,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比填写难度增加,因此各单位要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在贯彻和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及时向市局反映。

    三、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只在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使用,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做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附件同时报送。

    企业所得税的预缴仍使用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四、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由市局统一印制。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