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2000]74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二〇〇〇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