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2000]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二〇〇〇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