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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48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