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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48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