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不到位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60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全省国税涉外税收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经研究,对外方投入资本金低于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25%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规定予以换发涉外税务登记证件,但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