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请结合《关于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发[1999]101号)的清查结果,做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