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65号文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发放使用。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