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1998]67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具体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局,以便我们研究解决。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