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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函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二○○四年十月八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财税[2004]6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101日起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