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1998]676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市对现已汇总纳税企业单位进行一次重新认定,对不符合汇总纳税条 件的省级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要及时报省国税局审批。请一并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