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接江苏省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向直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的请示》(苏石财务字[1998]37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1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在1998年度向所属企业按销售收入的2‰收取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江苏省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企业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