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损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55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