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5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