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交通管理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交通管理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