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适应我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需要,现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5号《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北京市的具体征税办法,制定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申报表》印发给你们,供我市行政区域内,凡经市(区、县)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地税机关使用。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申报表》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规范化格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的书面报告,也是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收入取得情况的重要依据。因此,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和本表的填报要求,按期如实申报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以便有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履行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进行税款征收。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申报表》从1998年起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具体申报时间是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45日内。
三、纳税人在取得应税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申报表》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须同时使用。
四、填报要求:
(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只填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申报表》表头项目,表体项目不必填写。
1、纳税人能够正确划分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同时也能正确划分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和与取得非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
2、纳税人只取得非应税收入而无应税收入。
(二)对不能正确划分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和与取得非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但是能够按照《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计算纳税年度全部支出的,必须完整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申报表》。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申报表》由市局统一印制。
六、各区县局、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将填报要求和填报说明尽快布置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申报表》
附件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申报表》填报说明。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申报表》适用范围:
(一)凡经市(区、县)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均应先按要求按期如实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申报表》。
(二)本表既适用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年度申报收入,也适用于纳税人季度申报收入。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申报表》主要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单位类型选项: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后面的框内划“√”;社会团体在“社会团体”后面的框内划“√”
2、应税收入选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应税收入在“有”后面的框内划“√”;无应税收入在“无”后面的框内划“√”。
3、税务计算机代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加盖或填写税务机关发给的税务计算机代码章或代码。
4、申报所属日期:填写申报当期税款所属起止日期。
(二)表尾项目
1、申报单位名称(公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填写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
2、办税人员姓名签章:申报此表办税人员签名盖章
(三)表中项目
1、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取得的所有收入的合计数。
2、第“2”行“非应税收入”:根据本表计算所得填写。非应税收入=财政拨款补助收入+由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收入+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政府资助+会费收入和接受捐赠收入+从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取得的专项补助收入+经营单位上缴税后利润+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的收入,即2行=3行+4行+5行+6行+7行+8行+9行+10行。
3、第“3”行“财政拨款补助收入”:填写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拨付的专项经费。
4、第“4”行“由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收入”:填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行政府职能,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收入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额度)拨付或者核定的收入。
5、第“5”行“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填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取得的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
6、第“6”行“政府资助”:填写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的资助收入。
7、第“7”行“会费收入和接受捐赠收入”:填写社会团体取得按市级民政、财政部门批准收取的会费收入和取得的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8、第“8”行“从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取得的专项补助收入”:填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9、第“9”行“经营单位上缴税后利润”:填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取得的税后利润。
10、第“10”行“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的收入”:填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取得的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不计入应税收入项目的收入。
11、第“11”行“应税收入总额”:根据本表计算所得填写,应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非应税收入,即11行=1行-2行。
12、第“12”行“经税务部门批准视同非应税收入的应税收入”:填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取得的,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13、第“13”行“技术性收入”:填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取得的,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技术性收入”,如技术转让收入等。
14、第“14”行“应税收入净额”:根据本表计算所得填写,应税收入净额=应税收入总额--经税务部门批准视同非应税收入的应税收入,即14行=11行-12行。
15、第“15”行“应税收入净额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根据本表计算所得填写,应税收入净额占收入总额的比重=应税收入净额除以收入总额再乘以100%,即15行=14行÷1行×100%。
16、第“16”行“支出总额”:填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正确核算的全部支出总额。
17、第“17”行“分摊的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根据本表计算所得填写,分摊的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支出总额乘以应税收入净额占收入总额的比重,即17行=16行×15行。
18、第“18、19、20”行“补充资料”:填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取得第“3、4、5”行等收入的批准文号。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