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6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具体缴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62号文和市国税局国税发[1998]171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铁道部所属企业在我市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按国家对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三、在我市的其他铁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按通知中的规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以便研究解决。
此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