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国税机关要及时督促邮电管理局所属的工业、供销等企业,按规定办理有关就地缴纳所得税事宜。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