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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国税机关要及时督促邮电管理局所属的工业、供销等企业,按规定办理有关就地缴纳所得税事宜。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