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