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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龙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福州市、长乐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龙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18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第二条规定,港龙航空公司在福州经营航空运输业务取得的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龙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8年4月14日国税函[1998]189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关于港龙航空公司开辟香港至福州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8]41号)转发给你局。对其中涉及的税收问题,请按照我国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及〈备忘录〉的通知》(国税发[1998]24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