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