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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4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