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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4号文)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文件所称“民族贸易县”是指国家认定的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贸企业”是指民族贸易县县级的国有商业企业以及所属单位。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