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所得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