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7号文《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关于企业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在出售或清算时,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应计入应纳税所得税或清算所得,但以不低于捐赠时的实物价格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