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7]1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