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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33号、36号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33号《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和财税字[1997]36号《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市财政局:

    财税字[1997]22号、33号、36号三个文件我局已原文转发,同此会文一样,未作具体补充。因此,我局不再参加转发。

    市国税局办公室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