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30号)《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