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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地税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