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渝委发[1997]6号文)转发给你们,希望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