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所得税计缴及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6]1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所得税计缴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6年12月25日财税字[1996]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