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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所得税计缴及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所得税计缴及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6]1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所得税计缴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6年12月25日财税字[1996]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