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所得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对管理费审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除总局的权限外)可继续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冀国税二发[1995]37号文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