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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地应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凡符合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 件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都应按季、年向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由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审核检查。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局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